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把握历史主动,在新征程上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
从72次中央深改委(领导小组)会议读懂习近平的改革之道

@外卖小哥、@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老年人......你们的权益有TA保障

发布时间:2023-08-23  来源:司法部  字体大小[ ]

   @外卖小哥、@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老年人......你们的权益有TA保障

提起“目标”,你会想起什么?

是上学时努力读书

暗下决心想要达到的分数

还是工作后不断奋斗

对幸福生活孜孜不倦的追求

......

对TA而言

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撑起法律“绿荫”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给更多群众带去法治获得感

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

是TA的目标!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增加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并专章规范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8月23日,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自去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法律规定,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7万余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95万余件,受援人241万余人,提供法律咨询1980万余人次。

  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深入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等活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各地依法将涉及劳动保障、食品药品、交通医疗、环境污染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北京等地为老年人提供不限事项范围的法律援助。山西等10多个地方依法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至低收入群体。

  法律援助配套制度不断完善

  司法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相关文件;制定修订《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组织将法律援助法翻译成七种少数民族文字版,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知晓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不断增强

  各地普遍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投入36亿,同比增长4%。

 

  ✦扩大法律援助知晓度和覆盖面。指导地方将外卖小哥、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让劳动者知道,法律援助法已经将确认劳动关系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以江苏为例,2022年以来,全省办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案件688件,涉案金额达1533.9万元。

  ✦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提高援助服务质效。广东省广州市等一些地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安排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体量大、区域分布广的特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在受理转交申请、调查核实情况、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实行跨省协作,避免劳动者来回跑、多头跑,降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异地维权成本。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6.8万件,援助农民工52.5万人次。

 

  ✦统筹服务资源。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指导地方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持续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项目,为中西部地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健全服务网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依托村(居)委会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26万余个,困难群众就近就地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对居住在偏远地区、行动又不方便的老年人、残疾人,许多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主动上门为他们提供服务。

  ✦运用信息手段。整合法律服务网与司法行政APP、微信小程序功能,为乡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巡回服务、远程服务、“跨省通办”等方式,方便偏远农牧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因地制宜在乡村地区配备法律服务机器人等服务终端,提供视频咨询等服务。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