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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司法解释 严控证券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12-05-23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字体大小[ ]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把股市当做一个投资理财的渠道,可是由于没有经验,往往是赚得少赔得多。于是不少人都热衷于打听消息,你有没有哪家公司的内幕消息啊?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严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危害性大 专业性强 查处难度大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7年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社会危害性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三个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际发案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明确内幕交易知情人员范围

  孙军工表示,本次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了内幕交易知情人员的范围。同时对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其中,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目前还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动机目的清楚、手段明确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无意中听到”等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不被纳入其中。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8、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类人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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