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9月17日上午,李某到桂阳县新泰康医院,在输液大厅发现一位妇女坐在医院大厅的座椅上,她座位后面放有一个布包,布包拉链敞开,露出里面的红色钱包。李某随起贼心,趁妇女不注意,用手扒出红色钱包。正在此时,一位带孙子到医院来看病的老人发现了李某的行为,老人家见义勇为,当场出手抓李某,同时对李某说话,此时李某惊觉,慌忙将钱包扔到妇女座位下企图逃跑,被闻讯赶来的一名医院男医生邱某拦住,并将其扭送到医院警务室,报警。
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查,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